比賽規則及流程將按FIBA國際賽規則進行
每場比賽分 4 節舉行, 每 1 節為 10 分鐘。
半場(第2與第3節之間)休息時間 2 分鐘 。
死球停錶: 第 4 節最後 2 分鐘。
除暫停外, 其他情況均不停錶。
上半場兩個暫停,下半場三個暫停 (第 4 節最後 2 分鐘最多只可使用兩個暫停)
每次暫停時間約25秒。當暫停時間完結,球隊未能按指示繼續比賽,球證將有權判罰違反指示的球隊技術犯規。
註冊球員
大會會根據球隊註冊球員分數,安排球隊加入更高組別進行常規組賽事 (A組為本會最高組別)。
例子:球隊有現役甲一二或乙組球員註冊, 球隊將會被安排到最高組別進行比賽。
男子A組球員註冊不受限制
男子B,C組別註冊分數為4分
男子開心組不接受任何甲一, 甲二球員註冊
球員註冊分數, 甲一3分、甲二 2 分, 乙組 1 分
甲一、甲二、乙組球員註冊需要申報。
球員註冊分數甲一3分,甲二2分,乙組1分 。
如發現球隊未有作出申報,作違反章程論,違規球隊將被取消該名球員註冊,該名球員不得出場作賽。
球員年齡不設上下限, 但凡未滿十八歲之參賽成員, 該隊之領隊或隊長, 須負上監護人之責任。
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 15 人, 出場上限 12 人。報名後可以增加球員(最多三次)名單直至15人滿額為止, 不設刪除名額。賽季開始後,若球隊有意新增球員(新註冊球員),需於賽前48 小時通知賽會,並電郵該球員個人資料;經賽會核實及上載球員名單於官方網站上,新註冊球員方可代表球隊出賽。
每隊球隊必須於第一場賽事前提交球員名單, 如會方未接獲有關之球隊名單, 球隊將被判棄權論。
領隊有責任確保隊員名單上的姓名與參賽者相符,球隊嚴禁提供虛假及具誤導性的球員資料,一經發現,違規球員嚴禁出賽。
如違反上述條款, 該隊會被取消該場參賽資格 。
註冊違規球隊若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 均作違反章程論。若即場發現違規球隊,裁判即時停止執法並取消該場參賽資格,判違規球隊棄權,將被沒收保證金。若首次違規球隊再次違規,將即時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賽會特此聲明絕不接納領隊以「不知情」為理由,將有關責任推卸在賽會上,並交由賽會獨力承擔調查工作。各領隊貴為球隊管理人, 有責任對球員身份作出保證,並如實上報。倘若領隊對所屬球員有懷疑, 應避免註冊出賽, 以作為球隊管理層對賽事承擔。 若初賽發現違規球員出賽, 一經查證將取消違規球員(曾代表該球隊)出賽所有場次, 全部判作棄權論,並不接納任何理由,以示公允。違規球員亦即時取消參賽資格。違規球隊將將被沒收保證金。若季後賽開始後(即第一場季後賽開始),賽會發現勝出之球隊派遣「未有註冊」違規球員上陣,將即時取消參賽資格。違規球隊將被沒收保證金。即使該「違規球員」在初賽時段曾經上陣,賽會並不會就此「違規事件」替該組別再次排名,以免影響賽事流程及進度。不過,違規球隊之「違規球員」將被取消任何個人獎 項,以示公允。
所有球員於比賽前必需出示身分證,以供職員核對。如未能出示者, 則不能作賽。
球隊注意事項: 所有註冊球員於比賽前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即身份證、護照、回鄉證及 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以供查核。 如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即身份證、 護照、回鄉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 該球員將無權代表球隊出賽。
獎項
WEEKEND S3 季後賽 Plus 組別分別設有冠、亞、季軍,其餘組別只設有冠軍,得獎隊伍可獲獎座或獎牌。
WEEKDAY S3「Playoff Division A Plus」/「Playoff Division A」/「Playoff Division B Plus」/「Playoff Division B」/「Playoff Division C」/「Playoff Division D Plus」/「Playoff Division E Plus」組別均分別設有冠、亞、季軍,其餘組別只設有冠軍,得獎隊伍可獲獎座或獎牌。
大會設有決賽MVP、球季得分王、球季三分王、球季籃板王、球季助攻王、球季偷波王等個人獎項。 除決賽MVP,計算頭五場賽事,總數最高球員獲獎。 惟以上得獎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如計算出現兩名或以上得獎球員,賽會將會計算兩隊對賽成績,以「勝者為勝」方案取出最後得獎名單。
(2) 數值大於1或以上
大會將於決賽完畢後進行頒獎禮。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
若球員因打架或故意傷人,包括但不僅限於:
(1) 襲擊賽事職員、領隊、教練、參賽所有球員及觀眾
(2) 賽事委員會或裁判判定為打架或故意傷人行為
(3) 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而被判以”取消比賽資格犯規”,該球員將被即時停止參與賽會主辦任何賽事,直至該季度賽事完結為止,並考慮接受或不接受該球員日後參與賽事資格(賽會主辦 任何賽事)。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而引致任何傷亡賠償,賽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指引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技術犯規指引
嚴格執行球隊技術犯規
(1) 球員技術犯規
(a) 妨礙發界外球, 以致延誤比賽時間
(b)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
(c) 與職員、場監、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 態度不洽當(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即時執行 技術犯規)
執行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領隊、教練或球隊代表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 請各負責人注意。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下仗需停賽1次。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需停賽1次 。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監督委員
若裁判員意見不一致時, 可參考其他裁判及監督委員意見, 或參考記錄台職員的意見後作出最終的判決。
有權提供意見給裁判員或記錄台更正錯誤。若涉及犯規執法上意見, 經商討後必須經由第一裁判作出最後判決。
有權對規則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決定。
裁判
由賽會指定裁判擔任。
如球隊對裁判有任何意見,可賽後透過電郵或電話向本會反映,嚴禁當場向裁判理論或挑釁,否則本會保留向球隊處分之權利。
本會就有關球隊之意見向裁判反映及跟進,並要求裁判加以改善或另作安排。
賽程安排
大會會在比賽6天前公佈賽程 (例子:大會會在4月25日公佈5月1日的賽程安排),如球隊需要請假, 請提前7天填寫「球隊請假申請表」以作通知大會(例子:如需在5月1日請球,請在4月24日前申請),大會收到申請後會盡力安排。 相關表格已經上載到大會網站的主頁, 請各領隊注意。 如有關賽程已經作出編排, 大會已經安排好球證,場地及工作人員,賽會並不接受球隊任何理由的請假及改期。
如聯賽將進入尾聲及季後賽, 有關賽程已經作出編排,因此賽會不接受球隊「請假」及改期。
若開賽前 2 小時天文台仍懸掛 8 號或以上風球, 又或場地不適合作賽, 則當日所有賽事取消, 由大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
若因特殊情況, 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 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 球賽繼續與否得由當場球証或賽會全權決定。
未經本賽會同意及職員代表通知(包括:電話、電郵、短訊、WHATSAPP或網站發佈),參賽球隊不可能自行更改賽程。賽會不接受球隊私下聯絡對手更改賽期,請各領隊注意。
保證金
球季開始前參賽球隊均需支付港幣三百元保證金, 作為球隊對賽事責任。賽季完畢後保証金將發還參賽球隊。
基於以下原因,球隊保證金將被充公以作賠償:
(1) 涉及打架球隊對賽事賠償
(2) 違規球員出賽
(3) 違規球隊或違規球員。
附註:
1.請各球隊於開賽前 15 分鐘到場準備作賽。
2.於下列情況下,球隊會被當作棄權論:
官方網頁法定時間5 分鐘之後 球隊沒有到場 或 – 不足5名球員出賽 或 – 派出非登記球員出場
球隊一旦被判棄權,對賽對手將會視作以20比0勝出
3.裁判員鳴哨比賽結束後, 法定時間內任何球隊進行之友賽, 裁判員均不會執法
4.比賽進行期間, 只限球隊一名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站立在該隊球隊席區指揮比賽; 比賽開始, 先站立起來指揮的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將被認定為該整場比賽的唯一 指揮。
5.請各球隊領隊或負責人在有需要時, 必須勸導和管理在其後備席球員或觀眾的言行, 以免發生不愉快事件。
6.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 穿著淺色球衣(白色或黃色);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 穿著深色球衣。 若經兩隊同意, 可以互換球衣顏色。 球隊需於比賽時穿上同一顏色及清楚印上號數的球衣,以作識別。 賽會設有號碼布提供,惟球隊需於比賽2日前向大會借取, 每次穿著需收取$50洗衣費(於保證金中扣除)。 賽會不設即場租用號碼布, 球隊需自行留意球衣顏色之安排, 賽會並不會個別通知有關之球隊。
7.所有球員於比賽時,不得配戴任何飾物,包括手錶、耳環、 手鍊、頸鍊、戒指等;並需檢查手指甲長度。
8.本會會提供比賽用的籃球,惟各球隊需自備熱身用的籃球。
9.大會不設有為球員購買意外保險, 故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或隨隊人員在比賽期間意外受傷, 大會一概不需負責。
10.若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隨隊人員或觀眾受傷是牽涉打架, 大會必定會立即聯絡室內場館職員通知警方, 由警方去跟進打架傷人事件, 賽會亦會立即終止涉及打架球員參賽資格, 而不作另行通知. 牽涉打架球隊亦需要立即停賽, 並經由賽會處分後再作安排。
11.為保所有參賽球隊安全, 大會將停止打架球隊參賽資格, 將保証金充公, 並保留對打架球隊追究賠償。賽會更不會對打架球隊作出任何賠償( 包括發還參賽費)。
12.一經報名參賽球隊, 若球隊自行要求退出賽事, 大會已為該球隊留位並安排賽事, 故不會發還參賽費。
13.錄影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像、電子、數碼等設備,僅只供: 比賽結束後作教育(訓練)或檢討責任屬誰用途。
14.球隊必須於24小時前以電郵通知賽會未能出席賽事, 未有電郵通知賽會而無故缺席賽事, 缺席每場賽事,充公保證金 $300 (如因球員 遲到而未能開賽,則不在此限)。
15.球員必須完成最小一場常規賽賽事,才能進行季後賽賽事。
賽會聲明
所有參賽隊伍一經核實報名,即為同意本賽制及章程之安排及具相關之法律效力。 日後如有任何爭議均根據此章程之細則作判定,而未有列明之特殊情況本會一概不會負上相關之法律責任及陪償,而本會保留一切最終之決定權。
所有參賽之球隊已細閱及了解本聯賽所列之賽制及規則,亦同意遵守相關條文。
球隊以至球員必需負責財物及自身之安全,所有因比賽而導致財物損失或受傷,本會恕不負責。籃球比賽是一項經常出現身體碰撞之運動,球員無可避免會有機會受傷或發生意外,故參賽球隊以至球員必須清楚明白到此事實,在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所屬全部比賽過程中,因意外而導致受傷,本會概不負責;參賽球隊以至球員必須遵守意外責任承諾方可獲接納參賽資格。
球員必需確保健康狀況良好,才可進行比賽。
所有參賽之球員及球隊均清楚了解在籃球比賽中所引起的意外, 碰撞, 受傷, 疾病, 死亡, 個人損失及經濟損失,本會一概不須要負上任何責任。
如球隊因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比賽而招致或導致任何人(包括第三者)於金錢、意外受傷, 疾病, 死亡, 個人損失, 經濟損失或其他物質損失,本會一概不須要負上任何責任。
大會並沒有為任何球隊及球員購買任何意外、個人及第三者保險, 故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或隨隊人員在比賽期間意外受傷, 大會一概不需負責。 如球隊有需要, 建議自行安排保險。
如果因為未有足夠隊伍去成立一個參賽組別,所有已交之報名費用及保證金, 將會全數退回。
如果賽會未能安排足夠比賽場數給予參賽隊伍,賽會將會退回部份報名費用 (每場退回 $500)。
所有私人資料只作本會比賽用途。
所有賽規,處罰及未有列明之事件一旦發生,本會保留一切修改及追究之權利。
本規章如有未盡善處,本會有權隨時作出修改, 並最終有決定之權利。
章程公佈日期: 2024年1月1日
修訂日期: 2024年5月20日